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正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清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正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昀潔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逢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天賞 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 110年3月5日 68,040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