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多美、鄭義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張多美 代 理 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昀潔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 31 3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