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宣鑫企業有限公司、張金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08年5月27日 120,000元 V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