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60號
- 聲請人
- 震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明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旭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110年4月30日 628,874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