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淑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張淑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右喬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2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 002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3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 003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4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 004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5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 005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6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