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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林雪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林雪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110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嘉宏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德 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6月25日 44,083元 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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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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