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王國全之遺
- 聲請人
- 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7ND160 1 1000 0002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0 1 135 0003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3449 1 148 0004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X7325 1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