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王國全之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王國全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10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嘉宏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7ND160 1 1000 0002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0 1 135 0003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3449 1 148 0004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X7325 1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