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國策機電有限公司、李進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國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李業祿 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0年3月24日 75,0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