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4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欽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7月31日 502,277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