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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純卿

聲請人
鼎鑫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9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三榮橡膠廠即林瓊紅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5月10日 211,947元 AK0000000  002 捷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哲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0年5月10日 38,325元 AV0000000  003 捷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哲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0年5月31日 884,736元 A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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