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鼎鑫泰有限公司、張鈺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鼎鑫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9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三榮橡膠廠即林瓊紅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5月10日 211,947元 AK0000000 002 捷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哲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0年5月10日 38,325元 AV0000000 003 捷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哲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0年5月31日 884,736元 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