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佳榮工業社、莊仙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佳榮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仙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譚系媛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66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陳子鈞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8月30日 390,354元 T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