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洋餐飲有限公司、歐孟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新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孟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07年12月10日 80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