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新洋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孟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07年12月10日 80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