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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許石慶廖欣儀鍾宇嫣

聲請人
新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孟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07年12月10日 8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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