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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秀菊

聲請人
海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秦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童蒂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 110年7月20日 52,500元 J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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