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新輾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慶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新輾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亞能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進和 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 110年8月31日 58,527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