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陳珮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右喬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和欣紙品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109年9月30日│218,144元 │HK1439409 │ │ │ │林莊麗玉 │村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