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 聲請人
- 陳珮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和欣紙品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109年9月30日│218,144元 │HK1439409 │ ││ │林莊麗玉 │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