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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賴俊宏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5 │1 │100 │ │├──┼───────────────┼──────────────┼───┼────┼───┤│0002│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6-NC-000017至86-NC-000022 │6 │6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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