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陸許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東菀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黃顯雄、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東菀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管 理 人 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相 對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潭子區台中加工出口區建國 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 岸關係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又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 西元2015年6月29日公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 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法釋〔2015〕14號),已於2 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3次會議通過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司法互助,亦明定:「十、裁判認可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足認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和執行。準此,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如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得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臺灣地區之法院裁定認可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曾孫公司,因聲請人於民國103年間發 生財務困難,其關係企業亦發生財務困難,而聲請人之債權人即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下稱交通銀行)向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大陸東莞法院)對聲請人聲請破產重整,經大陸東莞法院於104年8月13日以(2015)東中法民二破字第2號決定書、(2015)東中法民 二破字第2號之1裁定書准予重整,並指定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管理人,於105年7月4日宣告破產,因 破產財產分配尚未完結,故聲請人之法人格仍存續。 (二)聲請人進入破產程序後,相對人向聲請人申報美金8694萬5999.59元、人民幣206000元及港幣40798元之債權,而聲請人之管理人於104年10月21日作成債權審查決定,不予 認同可相對人之債權申報,相對人不服遂於104年11月23 日向大陸東莞法院訴請確認上開申報債權存在。嗣相對人將請求確認金額減縮為美金8435萬1821.23元、人民幣206000元及港幣40798元,經大陸東莞法院審理後,於107年8月30日以(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民事判 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未上訴,系爭民事判決於108年1月4日確定。 (三)系爭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係由相對人起訴,相對人之重整人林建男、曹永仁及訴訟代理人繆順進律師、袁娟斌律師均到庭參與訴訟程序,此經系爭民事判決第1頁記載即明 ,故系爭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業經雙方為實質之攻擊防禦之程序保障,程序上並無違反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相對人受敗訴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顯已審慎評估提起上訴之勝敗可能性。又系爭民事判決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東莞市東莞公證處(下稱東莞公證處)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在案,爰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東莞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東莞法院(2015)東中法民二破字第2號決定書、(2015)東中法民二破字第2號之1裁定書、(2015)東中法民二破字第2號之5裁定書、系爭民事判決及生效 證明書各在卷為證,核屬相符,而本院審酌系爭民事判決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系爭民事判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