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蕭侑姍
- 相對人
- 美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大維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美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