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徐珮庭
- 相對人
- 山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宮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吳宮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山路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當事人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