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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王瑞麟
相對人
一品商店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源利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年10月20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95B341)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0年10月2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10年10月20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95B341)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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