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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 原告
    劉采文
  • 被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采文 相 對 人 富耕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 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關於本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項第4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 明文。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狀僅記載「索賠超時加班工資乙事」等語,但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請求金額。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金額, 並據此補繳勞動調解費用,該裁定業於111年3月18日對聲請人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回證1份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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