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04號
- 原告
- 余昇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
- 訴訟代理人
- 余靜雯
- 被告
-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兩造間是否存有勞動契約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小字第10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兩造間是否存有勞動契約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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