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莊毓宸
- 當事人余昇泰、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04號 原 告 余昇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 訴訟代理人 余靜雯 被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五法庭續行(因兩造間是否存有勞動契約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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