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海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琦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佩珍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適用或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