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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吳氏美幸 (NGO THI MY HANH)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萬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五項本文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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