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
- 原告
- 吳氏美幸 (NGO THI MY HANH)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齊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萬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五項本文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