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陳力
被告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