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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奐忱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晨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燕茹
訴訟代理人
施哲安
被告
吳倍恩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6月2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通 譯 黃雯琪到埸關係人如下: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05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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