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晨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燕茹
- 訴訟代理人
- 施哲安
- 被告
- 吳倍恩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6月2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通 譯 黃雯琪到埸關係人如下: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05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