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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惠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972元(含獎金328,000元及提繳24,972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60元(計算式:5,790元×2/3=3,860元),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930元(計算式:5,790-3,860=1,93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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