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惠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采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972元(含獎金328,000元及提繳24,972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60元(計算式:5,790元×2/3=3,860元),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930元(計算式:5,790-3,860=1,93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