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抗告人即
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國輝、劉環德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2年1月1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