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陳愉佳
- 原告
- 陳思函
- 被告
- 林家溱即芯田美學會館
葉冠輝即芯之田美學會館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陳愉佳部分:原告陳愉佳請求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534,672元、休息日工資24,312元、特休未休工資68,884元、國定假日工資91,170元、未提繳6%勞工退休金72,655元與110年5月19日至110年7月26日期間工資60,000元,合計請求851,693元。
㈡原告陳思函部分:原告陳思函請求延長工時工資320,595元、休息日工資9,374元、特休未休工資31,240元、國定假日工資57,794元、未提繳6%勞工退休金59,211元與110年5月19日至110年7月26日期間工資60,000元,合計請求538,21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89,9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841元(計算式:14,761元×2/3=9,8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20元(計算式:14,761元-9,841元=4,92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兩造均表示原告與被告葉冠輝即芯之田美學會館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