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葉峻豪
- 原告
- 籃御彰
- 被告
- 安格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文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葉峻豪部分:原告葉峻豪請求加班費新臺幣(下同)45,635元、短付工資6,999元、資遣費12,318元與提繳勞工退休金18,312元,合計請求83,264元。
㈡原告籃御彰部分:原告籃御彰請求加班費111,166元、短付工資6,999元、資遣費15,049元與提繳勞工退休金22,230元,合計請求155,44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38,7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93元(計算式:2,540元×2/3=1,6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7元(計算式:2,540元-1,693元=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原告葉俊豪表示與被告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