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阮文強
- 被告
- 肯尼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85元,且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1年3月1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雖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11年3月2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並於111年4月10日確定,此經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明確。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