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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田正蘋
原告
許郁志
原告
廖凱賢
原告
曹弘中
原告
錢佳昕
原告
鄭雅雯
原告
王浩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告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莊偉德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下同)112年3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112年3月7日始提出民事答辯狀,經詳閱其所檢附之存摺明細及對話記錄,本院認尚有事實應行調查,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等人於10日內就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檢附之證物表示意見,並附具書狀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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