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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奐忱

上訴人
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修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中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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