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昀儒

上訴人
羅漢仁
被上訴人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62,952元【上訴聲明第一項與第二、三項之訴訟目

的一致,亦即其繼續受僱於被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

繳之勞工退休金,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

即可;查聲明第二項為自111年5月12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0,000元,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4,800,000元;聲明第三

項為自111年5月12日起每月提繳4,800元至上訴人之個人退休金

專戶,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88,000元;聲明第四項為補提繳勞

工退休金374,952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62,9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5,153元(計算式:82,729元×2/3=5

5,152.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7,576元(計算式:82,729元-55,153元=27,5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