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儒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瑩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23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瑩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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