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鄭州原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告
瑞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居安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請被告就原證3薪資表內無薪假扣除部分予以說明),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