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利台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冬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錥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錥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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