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台堡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詩婷
- 被上訴人
- 曾武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2,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2,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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