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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9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台堡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被上訴人
楊濱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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