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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音聲請對債務人林漫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佳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漫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 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按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有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可參,是實務上尤無於合 夥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亦有最高法院66年第9次民庭庭提總會議決議可參。依前開說明,若債權人 對隆友汽車貨運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即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無另再對合夥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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