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
- 債權人
- 竣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峻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麗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呂峻豪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