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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債權人
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鎰承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鎰承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權人已付訂金234150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影本)。

㈤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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