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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債權人
許瑞銘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瑞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林忠興」為何人代理人?若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4月21日」?

㈣確認債務人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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