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
- 債權人
- 嘉冠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委託印刷製作咖啡彩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