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
- 債權人
-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惠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瑞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債務人為「張雅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所附委託契約書委託人為「鄧瑞龍」不相符)。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