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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債權人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瑞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債務人為「張雅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所附委託契約書委託人為「鄧瑞龍」不相符)。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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