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 債權人
- 律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每日支付延誤工程費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記載債務人另須支付兩倍預付貨款之賠償金額「512,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預付款268,800元之兩倍537,600元未合。)。
㈢確認請求金額「1,028,8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聲請狀狀頭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1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貝克馬可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