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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債權人
周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鋒泰製衣原料有限公司、彭政閔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鋒泰製衣原料有限公司業於110年5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8961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消費借貸」或「票據關係」?若為消費借貸,請提出彭政閔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匯款收據、轉帳收據),若為票據關係,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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