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
- 債權人
- 象元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