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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債權人
陳仁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銳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債務人「將該8張支票」交由債權人收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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