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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
    商景勳聲請對債務人王金泉、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8號 債 權 人 商景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金泉、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送達於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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